导读:
可以行使合同撤回权的情况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区别有产生原因、认定程序的启动、法律效力不同。
一、
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撤回权:
1.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合同;
3.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二、
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区别有: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