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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员工意外,发包人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能否理赔?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3-13 15:29 浏览量:12

江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总则部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

江某公司将其建设的观音岩工程项目,分包给某电七局观音岩项目部。

杨某云是某电七局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杨某云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因理赔问题,发生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二审予以撤销并驳回,再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

保险公司提出,杨某云是某电七局员工,与投保人江某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是被保险人,不予理赔。

再审法院认同一审观点,认为:江某公司与某电七局观音岩项目部签订《分包协议书》,将观音岩某电站右岸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某电七局施工,杨某云与某电七局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观音岩某电站右岸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项目工作。

杨某云属于观音岩某电站右岸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并属于本案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杨某云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依照相关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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