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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借款协议的认定

作者:周翔  更新时间 : 2023-10-15  浏览量:166

一般来说,夫妻婚后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而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即使签订了借款协议,也不过是左手倒右手。假如以夫妻婚内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予以认可的:“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在借款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法院认定夫妻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尽管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的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将此类借款行为认定为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但是在相关案例中,夫妻婚内借款行为要认定为借款,证据认定的标准显著高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认定基础事实时,需要提供借款证明、相应的转帐支付记录、借款已实际履行、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等方面的证据。在基础事实认定之后,需要证明该款项与夫妻之间的其他的钱款往来并无混淆。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无论如何转移,如何往来,其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将婚内部分款项往来认定为夫妻婚内借款,需要事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将该笔款项的移转由日常夫妻共同财产控制权的移转特定化为具有特定借款目的的法律行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认定。 


二、律师建议

1、转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首先应当具备资金流转的事实,出借人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避免直接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没有转账事实的情况发生。 

2、出具“借条”

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没有特别约定的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后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是共有的,就存款而言不论是在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夫妻一方给另外一方转款,是无法证明转款属于借款的,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3、明确资金性质 

在双方没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实际是把夫妻共同的存款给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权要求使用一方偿还并且偿还的资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既然不同与普通主体之间民间借贷,那么在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时,就要注意把资金的性质、出借的目的和用途、待归还资金的归属等问题约定清楚,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4、保留其他证据 

除了转款、写借条、明确资金性质之外,最后将双方就借款的沟通记录保存款,比如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的时间、数额、用途以及何时偿还等内容,那么微信沟通记录可以辅助证明夫妻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总之,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决定了双方婚内的借款行为特殊性,相对于普通主体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夫妻之间借款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只有更加明确、详细、严谨的对借款进行约定,才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好的保护出借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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