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来说,刑事往往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一个不好的影响,或者是造成他人的一个残疾,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等,这些往往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所以也需要进行一个伤残鉴定,那么,刑事的伤残鉴定能做几次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伤残鉴定能做几次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事伤残鉴定能做几次
如是公安机关委托,一般最多只做两次鉴定。如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问题并不明确。
二、伤残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三、刑事案件伤残鉴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有专业人员鉴定,无需和民事案件鉴定一样。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四、我国目前伤残鉴定的问题
1、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司法鉴定权混乱。一方面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社会公众对鉴定制度的信任度不高,当事人更是频繁行使申请重新鉴定权;另一方面,各种鉴定机构多渠道、多层次鉴定,不仅因重复鉴定而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横向鉴定与纵向鉴定的效力问题,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
2、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实践中难以落实。例如,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实践中有些医院并不执行。
3、重新鉴定没有次数限制。一个案件可能从基层到中央历经层层鉴定,而每次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又不一致,梦否对鉴定次数作出限制,例如一次为初级鉴定,一次为上级复核?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级别越低的奇怪现象,能否对重新鉴定机构的级别有明确的规定?
4、重新鉴定的程序能否进一步完善避免可能出现的双方当事人异议导致的反复多次的鉴定过程?目前的实践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所选定的鉴定机构,法院一般都会批准,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但没有给对方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这样,如果重新鉴定结果不一,对方当事人大都会对重新鉴定的结论表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