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婧律师文集
理解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来源:赵文婧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量:146

导读:

理解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包括受让的主体不同;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等。遗嘱应载明的内容包括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处分遗产的基本信息等。

一、

理解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要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继承,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必做出表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二、

遗嘱应具备的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性别等。

  2.处分遗产的种类、名称、数量、所在地址。

  3.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


三、

编写遗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找法网提醒,编写遗嘱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遗嘱人应当对遗嘱约定的财产有处分权;

  4.属于自书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内容由赵文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文婧律师咨询。
赵文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13好评数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广场1幢20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文婧
  • 执业律所: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5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广场1幢20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