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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量:101

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铁路客运专线于2008118日开工建设,2013320日全线铺通,20131120日通过了初步验收,2013121日全线开通试运营。某铁路客运专线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穿过,东西走向,铁路系高架形式,距离地面约25米,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原告张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经营农家乐饭店、旅馆的三处房屋位于铁路南侧,与高架铁路桥墩的距离分别约为84.4米、90.6米、117.4米。原告张某某认为,该铁路修建过程中和运营后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依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对距离铁路边界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54.3dB,夜间等效声值45.3dB;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告张某某三所房屋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分别为55.7dB、55.6dB、54.5dB,夜间等效声值分别为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铁路噪声虽未超过标准,但确实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且涉及面较广,为确保案结事了,为百姓带来更安宁生活,天津、北京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敦促被告承担企业责任,出资为铁路沿线地区安装了隔声窗,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铁路专属民事案件,当事人分别是津冀两地企业和居民,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且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较大压力。案件经过天津、北京两地法官共同努力,最终案结事了,原告服判息诉。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切实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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