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马某某等人盗窃,柴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间,董某伙同马某某、薛某某以与工地保安李某某勾结或直接驾驶罐车前往等方式,多次潜入雄安容东片区、容西片区工地盗窃卡扣、拉杆等建筑材料,并将窃得的建筑材料卖给柴某某,柴某某明知建筑材料为赃物仍收购并转卖给许某某,许某某明知建筑材料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董某共实施盗窃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23 253.4元;马某某实施盗窃1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73 093.4元;薛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1 045元;李某某实施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9 750元;柴某某收购倒卖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累计323 253.4元;许某某收购倒卖9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53 245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某、马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柴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所售财物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董某、马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雄安新区工地盗窃链条犯罪的典型案件。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工地盗窃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从严从快审理,强力震慑不法分子,为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