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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64

在通常的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件中,一般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都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提起物质损失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失赔偿。

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未成年性侵案件,完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最高院、最高检等四部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人身损害,当然也应包括精神损害。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法律上的竞合,由此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应该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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