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婚前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其他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人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取得的财产除外;
4、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婚内投保的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
7、有价值的个人收藏品;
8、具有交易价值的网络账号及虚拟资产;
9、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这些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进行分割。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