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条是针对“股东滥用权利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是处理公司类诉讼纠纷案件经常引用的法条之一。法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有哪些权利?
这里说的股东其实主要指的是发起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因为这类股东在公司享有足够的话语权,掌握公司的财政大权和经济命脉,股权所占比重较大对于公司的分红期待更高,更有可能滥用权利而损害其他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对于公司股东而言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公司法》第4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规定我们将股东权利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举例来讲比如: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查阅权、提案权、撤销提案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解散公司的诉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争取的权利,比如:股东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分散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相关法条之中。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表现形式
股东滥用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股东滥用权力侵害的是公司或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权利;第二,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1、股东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利我们这里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原告A与被告B公司系被告C公司的股东。C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其中,A出资315万元占15%股权,B公司出资1785万元占85%股权。2005年4月至11月期间,C公司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四次召开股东会,最终形成决议:(1)B公司同意向C公司增资1900万元;(2)B公司同意引进第三人创立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向C公司增资1000万元。原告在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增资后,B公司占C公司73.7%股权,创立公司占20%股权,A占6.3%股权。C公司增资扩股前后均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原告A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在C公司资金充裕、项目即将产生效益之际,恶意通过增资决议,且增资时未作净资产评估,仅用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摊薄了小股东权益,故提起赔偿之诉。法院对C公司增资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以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违背股东诚信义务为由,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900余万元。
律师分析:这是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因为大股东初始占公司股权的85%,即使小股东A公司在股东会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因其表决权仅占15%,则无法抗衡大股东,通过这种行使是公司引入第三人并进行增资,使得小股东的占股比例被动稀释,间接损害其股东权利。
2、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在这里也举一个案例:
2021年的一天晚上,业主王某在小区内散步健身,行至小区健身场地时因路灯不亮而摔倒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王某遂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A公司为被告,向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王某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A公司赔偿王某部分损失计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意外发现B公司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在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公司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场所均一致,公司名称也仅一字之差,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的监事,且A、B公司均以自己的名义向2022年底,王某以A、B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另行诉讼,要求B公司对A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一审、二审,王某均胜诉。
律师分析: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该制度也有另外一个名字“刺破公司的面纱”该制度的创立是针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或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实施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则有权利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何救济?
1、如果你的身份是公司的股东,发现实际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力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你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22条等规定,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本质上依据是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需要股东证明损害与滥用权力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向滥用权利的股东追责。
2、如果你的身份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股东滥用权利给你造成损害,那么你提起的应当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证明自己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证明股东出资不足或虚假,公司资本严重不足,财产、业务以及人事混同,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交易行为等情形。当然,这里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话,举证责任则需要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