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主页
赵春梅律师赵春梅律师
185-6262-6852
留言咨询
赵春梅律师亲办案例
谈一谈法定继承那些事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量:263

随着经济发展,私有财产价值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近年来继承纠纷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今天咱们通过问答方式和小编一起学习下有关法定继承的知识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

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如果人还没有死亡,那就不存在遗产的说法。父母还在弥留之际,子女私底下分割父母的财产,不叫遗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父亲去世,首先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父亲的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才是父亲遗产,母亲和其他继承人对父亲的遗产共同参与继承。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贪污、诈骗、侵占的他人财务不是遗产。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来,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的含义是指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原则是均等分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的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

 

三、儿媳、女婿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吗?

儿媳、女婿一般不能成为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尽主要赡养义务后,丧偶的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其他情况下,虽儿媳、女婿无继承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因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什么情况下存在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小编有话说

继承的发生本身就意味着一位亲人离去,是件很悲伤的事情。法定继承制本质上维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上庭伦理和财富传承。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希望我们都能提高法律意识,提前将财富规划好,避免以后亲人间的任何纷争。小编愿所有家庭“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


以上内容由赵春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春梅律师咨询。
赵春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360好评数15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B座29/30层
185-6262-685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春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
  • 咨询电话:
    185-6262-6852
  •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B座29/3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