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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该如何应对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量:97

导读:

取保候审结束的应对方法是不认定为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取保候审,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

一、

取保候审结束,该如何应对

  取保候审结束,应该如下应对: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取保候审;

  2.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反之,撤销取保候审;

  3.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案件至检察院,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

取保候审最快几天

  提醒您,取保候审最快三日内就会申请下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

不得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

  不得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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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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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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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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