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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立

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9-18 14:55 浏览量:105

导读: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合同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即可有效。签股权代持协议有风险。

一、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立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符合以下条件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风险吗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风险的,具体如下:

  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提醒您,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三、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1.股权代持协议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依法订立;

  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

  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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