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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未遂吗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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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不可以成立未遂,结果加重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辟谣】

结果加重犯必须是过失?

真相:不是

解析: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提醒】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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