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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场所作的讯问笔录如何采信

作者:胡方瑞  更新时间 : 2023-09-17  浏览量:18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6.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15.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三是要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8条)。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几乎都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虚假口供有关。因此,在审判阶段要特别重视对被告人口供合法性的审查。在两个证据规定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对此需要说明以下问题:

  之所以专门规定冻、饿、晒、烤非法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明确指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立案。根据该规定,通过冻、饿、晒、烤的方法取得口供,属于使用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换言之,冻、饿、晒、烤属于与刑讯逼供相当的非法方法。对于采用此类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应予排除。

  之所以专门规定疲劳审讯非法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禁止疲劳审讯,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节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5条第2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二,采用疲劳审讯方法取得的口供,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非法证据范畴。具体言之,疲劳审讯,不给被告人休息的必要时间,将使被告人的肉体或者精神遭受痛苦,进而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因此,疲劳审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即属于与刑讯逼供相当的非法方法。据此,对于采用疲劳审讯的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应予排除。当然,对于什么情况属于疲劳审讯,还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界定。

  同时,《意见》第8条还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实践表明,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规范羁押场所、确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羁押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关于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只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上述法律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一旦放松,冤假错案极易发生。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在处理方式上并不相同。对于后者,庭审中通常要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对于前者,主要是因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到口供的真实性,进而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无需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这就如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所规定的,如果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此种情形下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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