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式婚恋诈骗如何识别和认定
作者:胡方瑞 更新时间 : 2023-09-17 浏览量:142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产生物理空间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也是婚恋诈骗案件审理的难点,对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审查。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
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于2019年8月2日骗得被害人徐某钱款1万元。
2019年7月
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马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马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谎称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等理由,骗得马某钱款共计158196元。后归还33388元。
2020年3月13日
被告人陈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其到案后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徐某退赔违法所得1万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违法所得12480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于2021年1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
接触式婚恋诈骗
指行为人与被害人结识后,发生实际的物理空间接触,发展婚恋关系,从而诈骗钱财的行为。
非接触式婚恋诈骗
指行为人不与被害人接触,仅通过线上互动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行为。
显然,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进行真实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恋爱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便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
本案一、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害人马某交往过程中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二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谎称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马某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与被害人马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的一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对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往往表现为伪造、购买虚假证明材料等包装行为
犯意起始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主观故意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犯意属于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但在犯罪预备阶段仍会通过特定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在正常的男女恋爱交往中,一方或基于各种原因,夸大自身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隐瞒真实的家庭、身份情况,以期博得对方的好感,从而与对方建立起稳定的婚恋关系,这种情况实属正常,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甚至在民法中,基于上述欺瞒行为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既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所成立的婚姻仍是有效的。但过度的包装极有可能成为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