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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因背书票据被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怎么样才能证明财产独立?
来源:韩伟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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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年检报告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独立。

第一种方法:是起诉后委托法院讲行审计.并日是针对干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

对于审计的费用如何承担,和法官探讨了一下,结论是:有定争议,一般还是和诉讼费一样按照比例承担。

第二种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是将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有的银行流水、会计凭证作为证据提交。只要流水中没有打给个人的钱款,特别是股东个人的款项,一般性也可以会子以认可。

1)一人公司股东已提交《公司董会决议证明》《独立核数师报告》及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银行账户各自开户,相互独立,避免股东与公司共用账户、混用账户的情况。

( 2)依法进行年度审计,及时、规范、完整地制作年度审计报告(若诉讼阶段再去补作年度审计报告,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 3)各自独立向工商、税务进行工商、财税中报。

(4)财务记账规范。设立完整、独立会计部门,对会计账簿及凭证妥逛保管:对股东与公司财产上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

(5)财务往来独立清晰,避免无合同依据代付合同款行为,避免再付房租水电费,人工工资等行为。当然,财产独立并非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对于正常的资金往来行为,应规范化运作,计收合理利息,制作并保管好相应公司决议、合同等原始凭证。

(6)一旦涉诉,应避免代付诉讼费、避免共同委托同一代理律师、避免在同份答辩状中共同发表法律意见。

二、关于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鉴定,并通过提交(财务报表》及人民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实物资产情况等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证明。

三、 存在风险的情形。

1)股东不能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

2)常期混用股东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章、多次使用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款项且前述资金出入无法在审计报告中获得合理说明;              

3)虽然提供了审计报告,但不能提供原始记账凭证或银行明细作为佐证;

4)未编制日常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在涉诉后临时委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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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伟龙
  • 执业律所: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0231065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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