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许,被告人A某与同事B某在本市西湖区**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被告人A某用手击打被害人B某腰部,致B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B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A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A某赔偿被害人B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A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