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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577

近年来,社会不断发展,大众对于人权和社会公平的关注不断增加,在这个背景下,一个重要的问题被提出: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的案例给出了很好的答案,快来和赵律师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基本案情

王父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小王。现今王父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但小王却不赡养父亲。王父遂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王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小王却辩称,自己现患有重度抑郁症,为贰级精神残疾,需要长期服药,无法工作,还需要照顾两个上学的孩子,无力履行赡养义务。小王还称,自己提出让王父随自己生活,但遭到王父拒绝,故要求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赡养父母是其法定义务。因此,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分为共同生活的直接赡养形式和给付赡养费、探视、扶助等间接赡养形式。具体到本案中,王父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小王作为其成年子女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虽然小王辩称自己为贰级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没有提交其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据,并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小王在已结婚的前提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小王的配偶也应当协助小王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由于小王患有精神残疾,也可以酌情减轻赡养费数额。对于小王的将王父接到家中赡养的意见,王父有权利选择在何处何地生活,王父既然明确表示不同意,那小王也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小王每月向王父支付赡养费200元,至王父去世止。

三、法官说法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对于上述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同时履行,亦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履行,但选择权在于老年人。赡养人无权选择赡养方式,更不能以老年人拒绝某种赡养方式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民政部门颁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但无劳动能力不等于免除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即使赡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导致没有收入来源,赡养人亦可以通过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从这一点来讲,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智力残疾属实,但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其配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收入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退一步讲,若免除了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可能会出现老年人无人赡养的情况,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综上,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亦需承担赡养义务,这也符合构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要求。

四、小禾有话说

自古以来,赡养父母一直是传统社会伦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心目中,孝敬父母是一种美德,代表着对家庭和亲情的责任和尊重。赡养父母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父母为我们付出了无私的爱和辛勤的劳动,给予了我们生命和成长的支持。在他们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的时候,作为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对这份恩情的回应。如果子女本身条件艰难,如有智力残疾,无法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也可以酌情减轻,或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比如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关怀。无论如何,尊重亲情和家庭关系,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是建设一个温暖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肩负起这一责任,我们的家庭和社会才能更加美好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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