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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你知道多少?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量:606

生育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过年串门、家人团聚、甚至是邻里聊天,啥时候生小孩都是一个大家离不开的话题。但是你了解过生育权吗?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学习关于生育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情景案例

大山与小红经过了热烈的恋爱,最终决定结为夫妻,走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大山多次提出要和小红生一个小孩,但小红都以工作太忙、精力不足等原因拒绝了大山。大山与小红长期采取避孕措施,但是小红仍然怀孕了。大山惊喜不已,小红忧虑万分。在仔细考虑之后,小红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大山知道后十分生气,认为小红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遂将小红诉至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呢?小红未与大山商量就做了人流,侵犯到了大山的生育权吗?大山可以以此起诉离婚吗?

 

一、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生育权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首先,公民享有生育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出于对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的考虑,国家对生育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生育权。

其次,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不受强迫地选择生育或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再次,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生育的数量、时间节点、时间间隔等。

最后,夫妻之间具有平等的生育权。生育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此项权利的实现需要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以上内容参考自汪清县信访局官方订阅号)

二、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即使一开始夫妻双方都同意生育,妻子依然享有终止妊娠的权利。这是因为妊娠过程与妇女的健康权与身体权最为密切相关,妇女有决定权。终止妊娠是女性的正当权利,并不会被认为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

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得以此要求妻子进行赔偿。因此,案例中,大山与小红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小红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大山享有的生育权则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大山与小红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女性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意愿受优先尊重保护。小红没有与大山商量就独自做了人流手术,虽然导致了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却并没有侵犯大山的生育权。

 

三、一方不生育,另一方能否因此起诉离婚?

如果丈夫十分想有一个自己的亲生孩子,但妻子却不愿意生育,丈夫能否以此起诉离婚呢?

法律虽然不能强制要求生育或禁止生育,但如因此感情破裂,允许夫妻一方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在情景案例中,小红未经大山同意就做了人流手术,大山虽不能以此认为小红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小红支付精神损失费,却可以起诉离婚,不再被禁锢在此段婚姻关系中。相对的,若是丈夫不配合生育,妻子也可因此与丈夫离婚。

 

小编有话说

生育问题关系着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发展,只有全社会共同增进对生育权的了解、尊重个体生育权,给予女性更加多元的生育权保障方式,才能更好地回答生育问题。

关注赵春梅律师,小编将会继续给大家带来更新鲜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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