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量:688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都会选择通过向公众融资来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但是在这过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认识上的分歧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件背景

20169月,深圳某公司宝安区设立总部,某等人明知深圳某公司没有实体项目和正常经营收入,依旧许诺给投资人高额回报,通过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吸收公众资金,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

其中富民就业工程即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人投资1万元,则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员工,可以得到名义上价值1万元的公司产品,同时每天领取1%的工资,200天后合同终止,投资人总共可获得2万元。

刘某自从加入该公司以来,一直担任深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深圳第一分公司的运营管理截至案发时止,直接吸收资金5175000

 

法院判决

广东省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法院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争议焦点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集资后携款逃匿、用于违法活动、任意挥霍致使不能返还等其他情形的,便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通过所谓的“富民就业工程”吸纳公众存款,投资人投资后,可领取一部分收入,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且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面向不特定人群,其资金用途也是不明确的,就本案来看,刘某通过许诺给投资人高额回报吸纳众多投资人投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其中吸纳来的资金用途也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故本案不构成民间借贷。

 

 

普法结语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生活中时有发生,逐步向全行业蔓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们的打击和防范都不够强,难以形成对频发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防范,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要擦亮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高额返利的事情一定要警惕,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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