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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体
来源:谢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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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份子往往也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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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振华
  • 执业律所: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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