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杭州律师>上城区律师>万奕庆律师 > 律师文集

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理

作者:万奕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8-24 09:58 浏览量:863

导读:

离婚钱转移财产的处理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虚假过户、变卖资产等。

一、

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理

  离婚前转移财产的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

哪些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三、

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线咨询万奕庆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6641

  • 好评:129

咨询电话:13958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