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在普通百姓中逐渐普及开来,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但也带来了频繁的交通事故。虽然这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社会驾驶行为模式早已建立了广泛的共识,但是这种酒后以及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却依然仍是在层出不穷,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司法认定的时候,也面临着众多问题。
案情回顾
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S市某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F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01mg/100ml。
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后刘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认定一审判决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速递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争议焦点
1.关于醉驾的量刑标准
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通常情况下,80mg到100mg判处一个月拘役,100mg到200mg判处两个月拘役。如出现200mg以上情况及虽然没到200mg但有其他情节如造成了事故、有前科、主路上行驶等等情况,在前述量刑的基础上再添加至少一个月,当然不同地区的判决尺度多少会有些许出入,具体量刑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判断。本案中,刘某酒精浓度虽未达到200mg/100ml,但鉴于有酒驾前科,故判处两个月拘役,其量刑符合标准。
2.“醉酒”的判断是否以单一酒精临界值标准为唯一根据
单就含义来看,该概念比较清晰,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实际达到所谓的“不省人事”或者“精神反常”的状态,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则就会被确认为醉酒状态。
那么有的人就会提出,不同行为人的身体素质不同,身体内酒精代谢的速度也不一样,如果行为人恰巧代谢酒精的速度较快,因此在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的取证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也有可能会低于国家标准,使得被交警检查的时候,酒精含量达不到醉酒程度,因此就可能不会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醉驾标准并不会因为行为人的体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要坚持醉驾的统一标准。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且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国家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这一标准是通过科学试验的结论,在这一标准下,行为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的抽象危险。当然,由于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度有所不同,同时也是为了平衡个案的相对公平,我们可能在量刑时予以不同处理。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因此,在断案时既要兼顾现实情况,也要平衡个案的公正。
普法结语
二次酒驾面临的法律后果会更加严重,请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坚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