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无期徒刑即使减刑,实际服刑时间不能少于13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改造,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条件
无期徒刑减刑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次数是不限制的,判死刑的人在减到无期徒刑时,只要符合条件,还可以减刑。
常见问题
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人的自由:将犯人长期关押在一个场所里面,不能够随时进出活动,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没有控制权;
2、没有期限:无期徒刑就是没有特定的期限,只能是永久地在关押场所进行活动,一直到犯人自然死亡;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如果犯人在关押场所内有悔改的迹象,并且希望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而不断改进自己的行为,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减刑;
3、在调查期进行羁押的时候,羁押的时间不能够抵消刑期。因为无期徒刑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所以羁押时间能不能抵消刑期都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
4、剥夺政治权利: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犯人肯定都是犯了非常严重的违反行为,对于这种犯人,一定要剥夺政治权利,并且是终身剥夺,否则不能够抵消所犯下的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