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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家务补偿款,为何困难重重

作者:应娅婷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8-17 10:37 浏览量:1055

主张家务补偿款,为何困难重重



司法实践中,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签订夫妻婚内分别财产制协议.只要法官认定了其中一方对老人、子女、家庭贡献较多.那么就可以作出对弱者有利的判决。而家务补偿款就是其中判决的一项内容,但是为何家务补偿款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即使得到支持,金额也非常小?
【1】难以举证家务贡献比较多


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不仅需要承担自己付出较多义务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可能承担证明对方对家庭关心少或者不关心的举证责任。这貌似有些强人所难。众所周知,家务细碎且烦琐,该如何充分证明一方每日的家务付出? 毕竟外出工作的一方才是见证贡献家务一方付出多少的“证人”。并且,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家务的贡献也不会有一直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毕竟没有人结婚的目的是离婚.何况当初选择当全职太太或全职奶爸更是基于对家庭的热爱以及对爱人的支持方才为之。相反,若是有意识地去刻意搜集家务贡献的证据倒是有种刻意引起纠纷的嫌疑,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2】有关补偿标准难以认定该如何用金钱去衡量家务贡献较大一直是个难题。对此有人提议.可以用市场上家政的收费标准去给予家务付出方经济补偿.但笔者对此说法有些抵触,婚姻的缔结本以感情和责任为基础,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对另一方,对子女以及对父母有着深厚的情感,完全用家政劳务的价值去作判断非常不客观。虽然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既然是道德的底线,如果需要法律制衡,就需要摒除感情的干扰,但相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其特殊性,更是情、理、法的综合体现,家政服务是服务人员的工作任务,而家务贡献一方有对另一方事业更辉煌、家庭更和睦的美好希冀用家政服务的标准给予报酬将会对大众的价值观进行错误的引导,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3】法官自由心证成分比较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 1088 条除了删除“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外.还在后半部分新增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达到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补偿的标准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去判断。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能否得到补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态度。表面上看,面对各种各样的离婚纠纷,给予法官更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应有之举.殊不知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会直接导致法官裁判案件时更加不敢适用该法条.因为自由裁量权范围越大,争议也就越大.那么当事人上诉的比例就会增加.裁判不确定性的时间就会变长.在打击司法威严的同时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统一标准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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