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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谁的,房子就是谁的吗
来源:王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量:74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房产证写谁的,房子就是谁的。果真如此?当然不是,问题远没有我们通常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的邻居张*买了一套房子,已经签定了买房合同,而且付了全款,他找到了一位非常漂亮的女友叫黄*,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房子已经是黄*的了。当然,如果这一对成为永久性的夫妻,房子写谁的名字都没有关系,反正都是一家人共同使用。问题是后来两个人还没等到办理结婚登记,就闹分手了。分手的时候,这个房子当然要归还给男方,于是双方写了一个分手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分手几年以来,由于女方不乐意配合,一直没有去登记机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依然在女方黄*的名下。只是房子一直都在男方使用,女方属于“净身出户”那种。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房产证写谁的,房子就是谁的。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条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今天我们学习了民法典这条规定,对法律有了全面的了解,并不是房产证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事情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我们一定要懂得民法典第215条这个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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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111811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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