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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郭新军谈寻畔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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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畔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是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2、“”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在这里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如何理解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说只有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才认为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我们应注意的是在刑法条文中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寻①②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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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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