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杰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中关于抚养权归属相应规定
来源: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量:31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及其相关实际情况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进行相应的判决。

以上内容由左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左杰律师咨询。
左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73好评数5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91-8170-909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左杰
  • 执业律所:
    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2015102539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咨询电话:
    191-8170-9091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