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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房款并入住,恶意再售不保护

作者:贾晓凡  更新时间 : 2023-08-09  浏览量:55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与王某签订协议购买王某的房屋,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王某交付房屋。2021年,陈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其朋友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刘某从未实地查看过房屋。陈某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在陈某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期间,与其朋友刘某恶意串通,转让房产,损害了陈某的物权期待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

“言不信者,行不果”。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与其朋友刘某恶意串通,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该转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如造成合法占有房屋买受人损失的,亦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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