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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贾晓凡  更新时间 : 2023-08-09  浏览量:62

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6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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