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鹏律师主页
高建鹏律师高建鹏律师
138-2219-7788
留言咨询
高建鹏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退出公司后是否还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来源:高建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241

导读:

股东退出公司后不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不在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

股东退出公司后是否还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东退股后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退股后,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对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而一人公司本身由于是独立的法人,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挂名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责任

  提醒您,挂名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债务,但实际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挂名股东也可能要承担债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通过挂名股东实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公司债务人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高建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建鹏律师咨询。
高建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9好评数9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北城区环城中路新城西片三座第三层
138-2219-77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建鹏
  • 执业律所: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咨询电话:
    138-2219-7788
  • 地  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北城区环城中路新城西片三座第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