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笑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能否要求过户
来源:周红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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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张三张四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依法确认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张三所有;3、判令李四张小四协助张三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事实和理由:张三张四的母亲。张四李四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小四19954张三向北京市房山区M公司购买了上述楼房一套。1996张三在办理房产证时,因张三没有北京市户口,故将房屋暂时登记在儿子张四名下,但房产证仍归张三所有,房屋由张三使用至今。2001118日,张四因病去世,双方没能实现过户目的。现双方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为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予支持。

 

被告辩称

李四张小四辩称,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张三在起诉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案涉案房屋为张四夫妇购买。张三在早年离开北京,张四从小由他人抚养,张三因为愧疚在张四夫妇买房时给予资助,张三出资系赠与,张四心怀感激,由于购房发票只能写一个人名字,考虑到张三出资,给予张三心理安慰,张四同意发票写张三名字。

当时张四的目的是房屋产权归属他即可,其他手续并不重要,但后来在办理房本的时候,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房屋购销结算单均由张三变更为张四,房本登记在张四名下。房屋一直由张三居住系张四出于对出资的感激,因张四在世前同意房屋由张三居住,所以在2001张四去世后二被告顾念张四的意愿未收回房屋。为让张三使用房屋便利,比如交纳水费、电费需要房本,所以购房材料一直由张三保管,不能因为二被告的善意而将房屋所有权因为张三的使用而确定归张三所有。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张三向法庭提交的购房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房屋购销结算单(销售产权证明)复印件,李四张小四不予认可,张三未提交原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明、关于取消暂住费城市增容费的报道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本院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李四张小四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购销结算单(销售产权证明)、购买商品房过户申请及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李四张四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张小四1995年,张三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支付购房款745062元。199699日,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四名下。涉案房屋由张三使用至今。现双方因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张三李四张小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三张四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李四张小四协助办理过户。

庭审中,张三主张涉案房屋为张三购买,当时办理产权证书时因张三非北京市户口,需要交纳5000元城市增容费,所以其借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张四之名办理了产权登记,李四张小四不予认可,辩称涉案房屋为张四夫妻购买,由于张三进行部分出资,为给张三心理安慰,所以购房发票上写的张三之名,并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购销结算单(销售产权证明)、购买商品房过户申请及房屋所有权证予以佐证,张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予认可其陈述,称上述证据间接证明了双方系借名买房,李四张小四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

 

裁判结果

一、张三张四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二、李四张小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三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张三负担。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三张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张三法院提交的购房发票中购房单位记载为张三,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房屋由张三居住至今,且购房相关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均由张三持有,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结合当事人的购买能力、亲属关系及房产交易市场情况,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认定为由张三购买,借用张四之名登记为宜,故张三要求确认张三张四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予以支持。

李四张小四辩称涉案房屋为张四夫妻购买、张三仅部分出资,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虽然张三现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但双方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北京市并没有实施相关限购政策,法院认为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更为适当,故张三要求李四张小四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张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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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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