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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业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袁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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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判断业主需不需要担责,最重要的是看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业主是通过什么途径让工人承担装修工作的。

在实际生活中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业主通过正规装修公司。

这种情况下,业主无责任

装修公司是具有承揽家庭装修工程资质的公司,业主选择公司,与装修公司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装修公司在人身损害方面实际充当了防火墙的角色,发生事故由装修公司或者装修施工队承担。

二、业主自行找装修施工队,施工队雇佣装修工人施工。

若业主找的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那么与找装修公司同理,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风险由施工队承担 (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个人施工队具有资质的可能性较小)。

若业主找的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业主在选择装修队的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要就其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由装修队来承担。

三、业主自行找到装修工人施工。

如果业主直接找的装修工人个人,由装修工人进行施工,那么业主与装修工人直接就形成了个人间的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接受劳务一方 (业主) 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指业主承担完全的责任,而是要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具体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人员受伤风险方面看,装修公司隔绝了业主和装修队以及施工人员在法律上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相应的,价格也是最高。而直接雇佣施工人员,业主与施工人员之间是直接的劳务关系,虽说成本最低,但风险也最大。而装修人员也要基于具体事实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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