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辅警盗用数字证书违法查询、售卖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XX县交警大队辅警)经事先预谋,偷用XX县民警王某某的数字证书,通过XX云搜索平台窃取公民基础信息、车辆信息以及网上逃犯信息等2539条,通过网络售卖给QQ名为“时光荏苒”的“上家”,从中获利173413元,用于归还个人账务及网络赌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173413元依法追缴。
[律师评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及相关权益,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已逾10年。但此犯罪反而愈演愈烈,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相互融合,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成为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一般民众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行为如何任何,仍知之不详。
首先,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其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仅包括直接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再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实践中综合考虑实践交易规则和习惯来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结束语]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一方面,提醒广大民众在社会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对外泄露;另一方面,也要提醒某些宵小之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应当恪守法律底线,违法买卖、盗用他人个人信息,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刑初11X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