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路怒症”要不得-高速路上开“斗气车”,司机双双以危险驾驶犯罪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张高速东往西方向258公里与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遇后,强行超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后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超车后与其他同行货车平齐时,故意采取降速的方式强行压刘某某驾驶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速,不让其超车,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超车过程中对许某某进行辱骂,尝试多次超车成功后,与许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互相开斗气车、强行别车,致使两车在行至长张高速305公里+100米处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评析]
夏季来临,高温天气不可避免地会对驾驶人情绪的产生影响。夏天路怒症高发,已经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交通现象。
在不少人的固有认知中,在道路上“路怒”行为,只要不出事故,处罚就是扣点分、罚点款,顶格就是被“请到交警队喝茶”(批评教育),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在道路上犯了“怒路症”开起斗气车,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可绝非危言耸听。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结束语]
“路怒”现象在夏季较为高发,如果在路上遇到“路怒症”发作的司机,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首先,不要因为对方的路怒行为而情绪上头、开斗气车,要保持平稳心态,要认识到“路怒症”可能会产生的沉重法律代价。
其次,与对方车辆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待对方驶离之后,将自身车辆在安全位置停稳后,及时向交警举报对方违法行为。
最后,要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人,“马路不是斗兽场”;行车“路怒”极易引发严重后果,切勿开“斗气车”,共同维护良好出行环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刑初4XX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