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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干扰地磅虚增重量牟利,行为人以诈骗罪获刑
来源:张晓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量:231

(以案释法)

偷鸡不成蚀把米-遥控干扰地磅虚增重量牟利,行为人以诈骗罪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曾某雇佣大货车给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某某纸业送旧报纸,在知道某某纸业的磅秤中被植入电子遥控装置后,自己购买了电子遥装置,利用遥控装置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给货物增重,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曾某雇佣的车牌号为×××的大货车前往某某纸业送旧报纸,该车在前韩纸业地磅称重时,被告人曾某使用电子遥控装置,使该车货物增重5.4吨。当日某某纸业收购旧报纸的价格为3090元/吨,增重的旧报纸价值人民币16686元。

2、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曾某雇佣被告人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大货车往某某纸业送旧报纸,该车在过磅时王某1电话告知曾某车辆位置,后被告人曾某使用电子遥控装置,使该车货物增重5.4吨。王某1发现货物重量异常后,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曾某。当日某某纸业收购旧报纸的价格为2970元/吨,增重的旧报纸价值人民币16038元。

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曾某雇佣被告人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大货车往某某纸业送旧报纸,该车在过磅时王某1电话告知曾某车辆位置,后被告人曾某使用电子遥控装置,使该车货物增重5.26吨。当日某某纸业收购旧报纸的价格为2990元/吨,增重的旧报纸价值人民币15727.4元。

4、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某雇佣被告人王某1驾驶车牌号为×××的大货车往某某纸业送旧报纸,该车在过磅时王某1电话告知曾某车辆位置,后曾某用电子遥控器,使该车货物增重5.35吨。某某纸业将该车货物进行复检的时候发现货物增重,从而发现前韩纸业的磅秤中被植入控制芯片,当即报警。当日某某纸业收购旧报纸的价格为3000元/吨,增重的旧报纸价值人民币16050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共实施诈骗四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64501.4元,其中既遂三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451.4元,未遂一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050元;被告人王某1共实施诈骗二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31777.4元,其中既遂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27.4元,未遂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05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对被害单位的损失均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律师评析]

利用地磅虚增重量牟利的现象很常见,实践中,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很多人存在疑惑。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物。从被害人一方来看,盗窃与诈骗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子遥控装置虚构货物重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曾某从事诈骗行为,仍然予以帮助,数额较大,依法结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束语]

干扰地磅的技术获取容易、操作简单,被骗单位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漏洞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地磅设置位置距离大门较近,极易被操控;在过磅监管、巡查等方面工作不到位等。为了减少风险隐患,使用大型地磅的企业应注意优化地磅选址、安装红外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细化称重流程监管、加强内部管理等,加强防控,不给非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6刑初22X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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