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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及相应法律规定

作者:赵荣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7-27 11:27 浏览量:126

       关于终局裁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经济补偿争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

       在处理这些争议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争议。 总之,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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