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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解决之强制回购——股权回购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罗巍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量:248

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普遍存在,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任意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小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的有三种方式,即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然而,股权转让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解散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而公司回购,相对灵活,给了绝望的小股东们,一丝解决问题的曙光。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公司法规定寥寥几笔,貌似简单,操作起来却暗藏玄机,步步惊心。本文讲述了一个成功的股权回购案例,其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心路历程,希望能够帮助有类似经历的朋友。

  

这不是段子,是真实的案子。

 

20204月,一个中年客户王 总找到我,声称自己作为创始人被人使阴招赶出了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随意处置公司资产,希望我来处理他的股权纠纷。而他所谓的大股东,不是别人,正是他的前妻。

 

 白手起家创立亿元公司

 

事情是这样的,王 总和妻子李 总结婚时一穷二白,两人白手起家,经过20多年的打拼,拥有3家公司,其中有争议的公司是农贸市场管理公司,这家公司在主城区拥有2家农贸市场,自有产权,资产大概1.5亿元左右。

 

 被老婆算计,赶出公司

 

公司原本是王总个人独资,20167月,为避免个人独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加上前妻李总的怂恿,转让了2%股权给女儿。股权转让完成后,前妻以王总婚内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得了公司49%的股权。

 

拿到49%的股权后,前妻又做通了女儿的工作,召开股东会,更换了公司的法人和执行董事,将王总赶出了公司,公司完全被前妻掌控。

 

事后来看,前妻应该是早有预谋,很早就掌握了王总出轨的证据,只是出于分割财产的考虑一直隐忍不发。如果不是听了前妻的建议,转让2%的股权给女儿,王总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被赶出公司的。

 

 诉讼缠身,彻底决裂

 

自此,王总与前妻彻底决裂,两人围绕离婚后财产纠纷、股东知情权、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与公司的往来借款等展开了20多个诉讼,但双方一直未就公司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

 

就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王总的委托,开始谋划如何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王总的需求很明确,以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但是关于如何退出,让我们伤透了脑筋。

 

退出公司有三种途径:1、股权转让;2、公司回购3、公司解散。

 

股权转让最方便,但必须要谈好一个转让价格。经过几轮谈判,我发现,双方对于转让金额存在巨大分歧,且对方并没有购买股权的诚意,经常是今天谈妥的条件,明天就反悔了。最终,我们认为,对方和我们谈股权转让就是为自己转移公司资产争取时间,股权转让这条路,基本行不通。

 

关于公司回购,我们查阅了公司的工商内档和报税记录,发现最近5年公司都处于盈利状态,但是从没有分红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5年盈利5年不分红的情况,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这一方案,理论可行,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原因是,要求公司回购的前提众多,其中之一,便是先要召开股东会。只要对方意识到我们的意图,在股东会上同意分红,哪怕只分1万块,王总也会丧失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

 

还有一条思路就是要求公司解散。然而,公司解散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公司法183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想要解散公司要么有法定的理由,要么有约定的理由。然而,本案中,法定和约定的理由,都不存在。所以这条路,也走不通。

 

就在我们一筹莫展之时,王总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因为双方3年内打了20来个诉讼,各种函件往来无数,李总看到王总发过来的函件,一般采取拒收的态度。所以,王总断言,即使李总看到发函要求开股东会进行分红的决议,李总大概率也会选择无视。

 

只要李总不参加股东会,股东会要求分红的决议就通过不了,我们就可以要去公司进行回购。

 

最终,经过和王总的进一步沟通,决定通过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来实现股权的退出。

 

这个方案虽然理论上可行,但是风险还是很大的。而且,留给我们的机会只有一次!所以,一切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的程序不能有任何瑕疵。

 

我们在计划实施之前,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并且针对每个细节做了论证和准备。但是,该计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还在于李总的态度。

 

首先,大家要明白,作为股东,是没有权利直接要求召开股东会的,如果想要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先向董事长提议,如董事长不召开,才能自行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董事长是谁?是李总!所以,我们需要两次书面通知李总,要求召开股东会,进行分红。为了尽量让通知没有瑕疵,我们特意把通知的内容贴在了快递单外面,并且向李总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以及公司三个地点进行了邮寄,前后2次通知,寄出了6封快递,在这6封快递中,只要有一次,李总接收了文件,找律师看一眼,我们的计划都将落空。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对于分红提案的内容,我们也充分进行了论证,关于如何分红,怎么分红,既要防止李总突然出现在股东会现场,又要保障分红提案能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提案中的每个措辞,我们都反复进行了斟酌,生怕出现一点纰漏。

 

然而,万幸的是,这6份快递,李总无一例外,全部选择拒收。我们第一阶段的战略目标,也是最重要的战略目标,完美实现。

 

看到这个结果,我只能说,几十年的夫妻,真不是白做的,对彼此脾气、性格、做事方式的了解,已经到达了旁人难以企及的高度。

 

就这样,我们顺利的召开了股东会,李总也顺利的没有参加,要求分红的议案,当然也就顺利的没有通过。

 

 然而,此时还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天内与公司协商回购股权,如果协商不成,需要在决议作出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我们还得联系李总,和公司协商回购股权事宜。虽然,最危险的阶段已经度过,但是如果这时李总缓过神来,想推翻之前的股东会决议,我们还是比较麻烦的。

 

所以,我们的冒险之旅还在继续,我们继续给李总,给公司发通知,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有了前面的经验,我们断定李总大概率依然会选择拒收,再加上股东会决议已经做出,即使李总知道了我们的意图,想推翻重来,也未必有机会。所以,这次通知,更多的是走个程序,我们的心态平和了很多。

 

果不其然,寄出的通知,依然被退回。至此,起诉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均已就绪。案件进入到实质的诉讼阶段。


2020年的8月,王总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是,即使到了此时,我们依然没有必胜的把握。大家要知道,只要诉讼,就一定有败诉的风险,所以律协对律师有严格的要求,严谨律师承诺诉讼结果,并要求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必须要签订书面的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所以,那种把话说满,什么都敢承诺的律师,大多是业务不精,夸夸奇谈的主,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因为没有必胜的把握,为了节省诉讼费,我们尽量压低起诉标的。我们的策略是,先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的金额进行起诉,待法院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后,再根据评估金额做进一步的调整。

 

这样原本需要交纳将近50万的诉讼费,只需要交纳8万就可以启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然,借此,我们也可以看一下法院的态度。如果,法官同意对公司股权价格进行评估,那么大概率会支持我们的诉请,反之,我们将会败诉。

 

一切进行的貌似都很顺利,然而,我知道,最大的困难即将到来。

 

前面经过千辛万苦的材料准备,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对于回购股权的案件审理主要围绕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点进行:

 

我们这个案子的实质要件是:是否符合五年盈利五年不分红以及如何证明?证明公司5年盈利,最直接的是看公司每年的会计报表。然而,除了上市公司外,这些报表实际上是无法获取的。对于一般类型的公司,想要获得公司的会计报表,股东只能通过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从而或得相应证据。

 

当然,除了这些途径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公司每年报给税务的财务数据。我们这个案子就是从税务机关取得了最近5年的纳税数据,来证实公司连续5年盈利的。

 

关于公司股权回购的程序性要求,我们先要看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仅仅证明公司连续5年盈利只是前提条件。如果按照公司法字面来理解,只有在股东会上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股东才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实际上,大部分情况,公司并不会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要求每年召开股东会,更不会去通过一个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

 

这时,就需要对法律条文做变通的理解,小股东只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提出要求分红的议案。

 

那么,问题来了,召开临时股东会,也是有程序要求的。

 

 

如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只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利要求召开股东会。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小股东,你起码要有10%的股权(表决权)才能要求召开股东会。

 

这个案子中,王总的股权比例是49%,表决权比例也是49%,因此具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资格。当然,不是说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资格,就可以直接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走必要的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即使我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也要先提请执行董事召集,执行懂事不召集,我们还要提请监事召集,只有在执行董事和监事都不召集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我们需要举证证明,分别向执行董事、监事要求召开股东会的请求,并且先后顺序不能颠倒。我们向法院出示了,向执行董事李总和监事李总邮寄的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邮寄单以及被拒收的邮件回执,以此证明,执行董事和监事都不履行股东会的召集义务。

 

此时,作为股东,王总才可以以自己名义向股东发出通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你以为这就算完了?不!对于召开股东会的流程才刚刚正式开始。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面有两个重点,一是要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151天都不能少,股东也1个都不能少,要全部通知。二是不仅仅要提前通知开股东会,还要把相应的议案提前发给股东,否则股东会决议就可能存在瑕疵,有被撤销的风险。

 

我们是提前了20天发的股东会通知,并且把议案一并发给了公司全体股东。在这一点上,我们有EMS快递以及送达记录作为证据。因为事前考虑的比较周到,所以,证据上没有任何瑕疵,对方也无力反驳。

 

最后就是股东会决议了。

 

因为李总和女儿没有来参加股东会,所以,自然要求分红的股东会议案是通过不了的。自然,也就符合了公司法第74条,要求公司回购的条件。

 

你以为这就算完了,不,还没有。

 

按照公司法74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股东必须先与公司协商,这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且还有时间的限制,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60日内进行。股东要想提起股权回购之诉,除了60天内与公司协商的前置要求外,还有进一步的时间限制,如果达不成收购协议,股东必须在决议通过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错过了这个时间,股东也就不能依据此股东会决议再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了,这一点,大家一定要充分重视。

 

回到我们这个案子,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既要保障快速推进,同时,也有给自己留有一定余地,是在股东会作出决议7天后向公司发出要求收购的请求,给了公司30日的答复时间,在公司没有回复后,我们于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第70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以上事实,均有EMS快递以及短信、微信通知作为证据,穷尽了所有的通知途径。

 

所以,对于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实质和程序,可以说是无懈可击。第一次开庭后,我也基本上可以确定,回购股权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以什么价格回购股权,这就牵扯到另一个难题,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法院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2021年 月 日,我们收到法院第二次开庭的通知,去法院选定评估机构,经过摇号,我们确定了法院当地的一家评估工作,作为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股权。

 

大部分的评估机构,是需要在评估之前就要缴纳评估费用。而我们确定的这家评估机构,是在评估报告作出后,才需要申请人按照评估金额支付评估费。据说这是当地评估机构的传统,也是评估机构内卷的表现。

 

股权回购之诉:第3次开庭,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法官通知了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及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庭审。

 

代表评估机构参加庭审的是个文质彬彬的小姑娘,她向法院提交了评估股权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虽然我知道股权评估需要评估的材料很多,但是没想到这么多,清单就有四五页,共计100多项资料。看着长长久久的清单,我估计股权评估很难进行的下去。

 

在我们办理商事案件中,但凡涉及到股权评估的,法官和律师都很头疼。诉讼中的评估,是零和博弈,往往是原告依据评估结果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评估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又掌握在被告手中,被告又怎么会安安稳稳的配合?所以,很多需要被告配合进行股权评估的案件,最终评估工作都很难推进下去。

 

 

果不其然,对方一直找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不配合,很多资料拒不提供,导致评估时间过了3个多月,所收到的资料仍然寥寥无几,完全无法进行评估。

 

这个结果实际上也在我们的预料之中,经过多次和法官、被告律师沟通,大家一致同意采取资产评估的方式替代股权评估。就这样,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选择采用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法官不得不得再次组织开庭,将上述想法进行确定。

 

在法庭上,双方一致认可股权价值=固定资产价格+债权-债务+存款。这次庭审虽然时间很短,但是确非常的重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评估机构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法官也很难对股权价值进行评判,因为评估期限不计入审限,案件将被无限期推延,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之所以采用这一方式,主要是因为东平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固定资产,我们预估的股权价值大概是2亿元左右,其他资产和债务都不是重点。为了能够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只能采取抓大放小的方式进行处理。当然,这里也要感谢对方的配合,如果对方不同意采用这一方法,那么,评估也很难进行的下去。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评估申请书做了新的调整,由股权评估,改成了资产评估。

 

进行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比股权评估要少的多,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商铺租赁合同等就可以了。当然,我们也做了最坏的打算,即使对方不提供,我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国土部门去调取。

 

不出意外的,即使上述材料,被告也不配合提供,我们只能申请法院调查令,去调取。把所有资料交给评估机构以后,大概又等了20天,我接到评估机构的电话,评估结果出来了,通知我们缴纳评估费。股权价值评估了1.2亿元,评估费要缴纳10多万元。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采用市场价值法会比较准确。然而,本案中,因为农贸市场的特殊性,没有可供参考的对象,所以最终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的评估。

 

这种评估方法评估出来的价格,主观因素比较大,让双方都很难信服。我们认为评低了,对方认为评高了,而最终的结果,一定是以评估报告为准。

 

股权回购之诉: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

 

评估价值确定后,法院再次组织了开庭,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方律师认为::

 

1、税务报表不能代表公司真实的盈利状况,公司并非连续5年盈利。

 

2、公司为夫妻公司,很多往来款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分红。

 

3、股东会程序违法,李总及女儿并未收到通知。

 

4、公司固定资产价值并不能代表股权价值

 

对此,我们给予了一一反驳:

 

1、形式上,税务报表明确表明,公司自2012年开始每年都是盈利的。实质上,公司拥有的是固定资产,主要以对外出租铺位为收入,除了5个人的人员工资外,没有其他大额支出,公司基本上不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

 

2、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往来款,在没有股东会作出分红的决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定位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分红。

 

3、原告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通知的途径,分别通过EMS、短信、微信三种途径向李总及女儿送达了会议通知,并且将议案内容也一并予以送达,李总及女儿拒不出席股东会,不影响股东会的效力。

 

4、虽然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代表公司股权价值,但是双方对于股权价格的认定在庭审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既:股权价值=固定资产价值+对外债权-对外债务。对外的债权,债务以被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做认定。

 法庭在听取了,原被告的辩论意见后,表示对于双方的意见会充分考虑,合议庭和以后,进行宣判。

 202110月,等待了1年之久后,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被告以6000万元的价格回购王总持有的49%的公司股权。


 有过诉讼经历的朋友都知道,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果不其然,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又故技重施,采取不收传票等方式拖延诉讼,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导致二审也耽误了很长时间,直至2022520日,二审法院才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普遍存在,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任意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小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的有三种方式,即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然而,股权转让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解散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而公司回购,相对灵活,给了绝望的小股东们,一丝解决问题的曙光。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公司法规定寥寥几笔,貌似简单,操作起来却暗藏玄机,步步惊心。本文讲述了一个成功的股权回购案例,其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心路历程,希望能够帮助有类似经历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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