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能够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接受遗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亦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其接受遗产缘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继承权取得所有权。
2.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
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能够成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只可能成为受遗赠人或者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从这个角度讲,继承权的享有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但不是身份权。
3.继承权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一般认为,继承权的实现需要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自然人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继承是处理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或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同时,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也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