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庭超律师亲办案例
保证人在取保候审中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孙庭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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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贯彻刑事司法始终,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刑事案件非羁押情况逐步增加,保证人在取保候审中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义务理应被人所了解熟悉。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3、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仅就公安,但决定机关为公、检、法三机关。与之相同的是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惩处机关也是只有公安机关。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以及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及检察院并不具有执行处罚决定的能力。 对于公安机关的罚款,保证人不服的话,可以复议复核,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里的罚款是一种刑事措施,而不是行政措施,复议复核也不是行政诉讼法里面的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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