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无效的例如:赌桌借条、传销入会费,其均属于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故该类借条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出于便利之目的,签署电子借条是可行的,但应注意留存好相关转账凭证(最好通过实名制的银行卡进行,明确具体的收款人、收款账号、款项用途、归还时间、利息利率等),以便于后期诉讼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