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亨彦律师文集
证据疑云——书证的“万花筒”效应
来源:陈亨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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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而言,应当声明一点,所谓“万花筒“效应是一种特别的存在。首先,要了解这一种存在应当先考虑了解一种早已被当今人们遗忘了的小玩具——万花筒。这种小玩具其实在地球上很多地方还有,只是同样也是相当的不起眼的存在。玩法也是很单一的,就是透过目镜往里看,看到的图像用现今的热词来说,就是”炫目“。

    了解了万花筒,那么现在大概就可以了解“万花筒”效应了。哦,还应当先拆开一下这个不起眼的小玩具。拆开以后,可以看到的是,万花筒这一小玩具的结构其实也是非常简单。一张反射纸,一张有花纹和各种颜色的“花纸”,配上一个镜筒。对了,还有最最不能忘记的关键小部件——不同角度多折面的棱镜,这是造成万花筒的最最重要的核心。      看吧,也不是什么复杂的东西,但也包含了多种光学原理。而万花筒这种小玩具也不时被用于光学方面的启蒙教育,当然,大多时候还是用来玩的,而且不管如何,它依然是相当的不起眼。

    万花筒的好玩之处,其实还并不是单纯的用来看它原本的原装“花纸”,小朋友们其实很多会自行制造“花纸”。没错,是“制造”,或者更贴切是“创造”。所以,可千万不要低估了小朋友们的动手DIY能力。而说到这个好玩之处,其实也是万花筒最最神奇的地方,将一个普通的图画,放到万花筒的镜筒内壁,或拿到镜头前晃动,就可以看到炫彩夺目的图案。原来,一个平平无奇的一张图,透过万花筒可以这么耀眼。其实也还有一个玩法,就是直接拆卸掉万花筒镜头前面的罩子,再透过目镜看,可以看到一个光怪陆离的世界。往往这时候,小朋友会很兴奋,原来世界可以这么美,这么神奇。这就是万花筒,一个用来玩乐的不起眼的小玩意儿。由万花筒的玩法,引申出来“万花筒”效应,其实就是想说将一个事物透过”万花筒“去看时,它会变得古怪,甚至变成人们完全不认识的样子。那么,这种效应在社会科学中,尤其是法学中会出现什么有趣的变化呢?试想一下,小朋给小明递一张小纸条,小纸条上写着“放学一起回家”。乍一看,再正常不过了,但仔细想想,是不是除了一个“放学后一起回家”的模糊不清的信息,其他就什么都没有了呢?“放学后一起回家”,回谁的家?用什么方法回家?和谁一起?为什么要一起?是不是统统像很大的谜团一般,充满了神秘感?这其实就是文字上的开放特点,从而导致的表达抽象不确定造成的。一般而言,这种文字要加上不少的经验和想象,方能形成一种确定的信息。但是,要知道这种经验和想象,可其实并非总是人人一致。简单的内容还好,一旦内容信息量稍微那么多一丢丢,那么结论可就千奇百怪。这就像那句话说的,“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个证据在一千个人眼里,其实也有一千个不同的看法。而这“一千个人”的“一千个思想”,也就可以看作“一千个不同玩法的万花筒”一般,表面上看解读方法是一样的,但生成的结果却大有不同。
    引入到刑事诉讼上,这种现象以不同证据相对的证据证明力规范进行了减轻。而在民事诉讼上,民事证据规则也可以做到尽可能地减少相应的争议。但不论是哪种情况,证据结论多面依然是各种诉讼活动中难以绕开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就需要通过各种证据规范去实现相应的证据一致性认定;另一方面也要能理解和接纳这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通过充分发挥实质诉讼的方法以法庭三方结构的优势去化解相应的认知差异。


    一般而言,“万花筒”效应在简单证据中出现的情况不多,尤其是实物证据,若非需特别解释的客观证据,基本上证据本身不会出现太大分歧。“万花筒”效应主要存在的证据客体其实更多是在于需要大量解释的非实物证据,如书证这一种情况。在处理这些相对的证据的情况时,往往并不能直观根据相应的实物去了解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而是需要通过对证据本身进行解释来理解以趋向证据背后要证明的事实。这些证据的存在一方面对诉讼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这也从一个形象的侧面能让人直观看到复杂的诉讼活动被机械代替是不可能的的客观特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基本上此类型的证据在实际处理上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刑事诉讼理论上有一门针对相应补强的对象的名称,称为“补强证据”,当然,顾名思义,即用以证明证据的证据,本身也还是一种证据之意。而其实诉讼活动中,需要补强的证据能有补强证据进行补强固然好,但也不是总能有多个不同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这种好事,往往在相应的诉讼活动中,证据补强还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就需要诉讼活动方多多开动脑筋以灵活的方式去将各种证据以客观证明的方式去补强相应需要补强的证据。如利用证人语言、多数人朴素价值观、市场公允数据、鉴定结论、专家证人、会计原理等等,方法可谓多种多样,并不单一。这也形成了诉讼活动最为有花费脑力的地方,也构成了律师价值的体现。

    那么,如果说,一个需要补强的证据无论如何也无法在合理的证据规则中被补强怎么办呢?也是一个很简单的处理规矩,该不认定不认定,该不立证就不立证嘛。总之,有问题的证据或者无法说明事实的证据,只要无法解构相应的争议,总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这个道理无论古今世界,其实均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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