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庭超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可否要求利息
来源:孙庭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135

出借资金时,让对方出具了借条,可里面没有约定利息,在后续追讨借款时,除了本金,还想主张利息,这可以得到支持吗?

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委托律师处理是不一样的。有的当事人自行处理,觉得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自己起诉时就没有主张利息。而委托律师处理,律师会结合证据对还款日期进行一个判断,进而确定逾期还款之日,方便主张逾期利息;即使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还可以帮助当事人主张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一般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都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所以在写借条时,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以上内容由孙庭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庭超律师咨询。
孙庭超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19好评数76
  • 服务态度好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庭超
  • 执业律所: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