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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问题
来源:张成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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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特别是前段时间网传“嘎腰子”梗,更是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迅速普及到日常大众视野之中。此类型犯罪中犯罪分子依托网络空间虚拟性特征,采用婚托、博彩竞猜、刷单返利等多种手段,将受害人一步一步骗入万丈深渊!与此相配合,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打击,人为设置多层“防火墙”,即企图通过收购“两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四件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诱骗他人信用卡“跑分”等多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赃款转移“洗白”。基于上述背景,涉及“两卡”及赃款结算帮助行为的犯罪案件逐年攀升,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基本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论处。现在,帮信罪已跻身危险驾驶罪(俗称酒驾罪)、盗窃罪之后,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新增之处该罪名司法实践中适用并不多,基本处于“休眠”状态。随着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该罪认定标准。特别是自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后,帮信罪的适用范围呈现爆发式激增,该罪名被迅速“激活”。与此同时,因该罪在法益侵害、客观行为等诸多方面又与另一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存在部分重合。同时,因两罪在量刑上差异较大(掩隐罪最高七年刑期,帮信罪最高三年刑期),两罪涉及人数比较多,备受关注。司法实务中,不同地区对相似情节案件最终罪名认定上亦有所差异。综合各种因素,造成两罪在理论界、理论体系上均有不同观点存在。

实践中提供了转账、取款等资金结算帮助行为或相似行为时,为何有些以帮信罪,有些以掩隐罪论处?这即涉及部分司法人员对上述行为及法律不同理解;同时,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如果仅仅是出租、出售信用卡“供卡型”犯罪,司法实务中认定为帮信罪基本无争议。但对于即供卡又提供部分支付结算该类型案件就涉及如何确识别“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类型问题,实务中需注意区分“技术支持型”、“转账取款型”、“新类型帮助行为”等不同类型,更须甄别上游资金来源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网络赌博犯罪或其他类型犯罪。因为财产侵占型犯罪与经营型犯罪不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因其帮助行为的所处犯罪阶段不同、作用不同,根据罪责罚一致原则,帮助行为最终罪名认定也会有不同。

笔者结合近年来亲身办理的此类案件,认为此类犯罪中即便被认定为掩隐罪公诉或判决,但通过对上述不同案情及情节的认定,通过积极、有理、有力的辩护,仍然可以达到虽认定为掩隐“重罪”而争取到“轻判”的刑事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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