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104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