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文律师亲办案例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周德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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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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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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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德文
  • 执业律所:
    广东乾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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