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