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文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重大疾病报告义务
来源:周德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57

《民法典》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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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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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乾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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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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