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文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来源:周德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67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屈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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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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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德文
  • 执业律所:
    广东乾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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