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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制造这些毒品类物质达到这个数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来源: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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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代的发展,毒品早已不再局限于鸦片、海洛因等,大量的精神类药物、物质被归入毒品的范畴,了解现在法律规定的毒品类物质名称和入罪质量,有助于我们规避涉毒法律风险。那么贩卖多少毒品类物质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3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类物质达到这以下质量的,就会被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数量大,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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